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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学校治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能力水平,推动学校加强办学条件和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实现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昆明海益智源航空训练有限公司举办,是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取得收入并用于办学投入,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中文名称: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校英文名称:Kunming Aviation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KAVC。

学校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空港大道阔叶街6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定位

性质类型: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新发展格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就业服务区域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内涵建设,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高水平航空类职业学校。

办学理念:绿色、和谐、开放、创新、品质。

办学思路:对接服务区域产业发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借助政策力量,整合优质资源,抓好办学条件和内涵质量建设,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服务面向: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服务“一带一路”和云南航空网建设,为航空运输、航空装备产业和低空经济配套产业培养亟需的高技能人才。

办学层次:学校以培养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为主,积极构建中高本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开展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和终身教育。

专业定位:重点面向航空运输、航空装备、航空服务、现代民航机场运行管理、低空经济的需求设置专业。

培养目标:主要面向航空产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掌握扎实专业基础知识,具备突出专业核心能力和较强专业延展能力及专业非通用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办学目标: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高水平航空类职业学校。

办学规模:通过4—5年建设与发展,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并稳定在5000人左右;通过10年左右建设,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并稳定在12000人左右。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方针,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创新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开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六条 学校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以服务“辐射中心”建设为己任,积极开展境外交流合作,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选配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以教学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和使用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

一、学校举办者为昆明海益智源航空训练有限公司。

二、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规范、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依法推选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和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

(四)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的评估考核;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保障办学经费来源,改善办学条件;

(三)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

(四)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应用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与技能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二)结合学校实际,按要求和程序设置与调整专业,制定与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计划,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自主调整和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五)招聘、管理、使用和评价考核人才,教师职务评聘;

(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学校收入分配制度;

(七)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依法进行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收取费用;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与业务主管部门

一、学校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二、云南省教育厅按照工作职责,支持学校各方面建设,促进学校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教育和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科学编制事业发展规划;

三、学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在招生、考试、学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管理;

四、学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在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毕业生就业和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训等方面的指导;

五、学校积极配合云南省教育厅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评估与检查;

六、学校作为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和维护师生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与行政登记管理部门

一、学校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为云南省民政厅;

二、云南省民政厅按照工作职责,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依法做好学校登记、学校章程制定完善、年度检查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给予学校指导与支持,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学校按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云南省民政厅做好行政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接受其对学校的监督与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办学,增强社会公信力。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一节  学校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政治保障与监督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六条 校董会由举办者(出资人)、校长、专职副书记、本校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并报云南省教育厅、民政厅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按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董会会议;

二、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检查校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校董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校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副书记、财务总监及同职级人员;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学校办学经费,审定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校办学方向、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与检查;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须由校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董会议事规则:

一、校董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校董会临时会议。校董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校董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校董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一半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三、学校党委书记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一、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校务公开,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论证审议通过报校董会审批后实施;

二、重大事项包括:校区迁建、学校重要的升格、提级、规模、机构与建制、更名、重要人才引进等;专业、院(部)、学院设置,大型实验实训设施设备购置等;财务预决算、对外缔结重要协议等;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学生权益保障等;

三、方案提出: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征求下级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论证议定与实施:由校长办公会论证选择方案,报校董会审定批准,由校长办公会组织实施。

第二节  学校党委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在学校依法决策和依法办学与民主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学校党委班子应由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任免。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主要职权: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安全;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工作,努力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思政课程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积极投身到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代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九、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

十、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校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决定采取表决制,表决可根据议决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财务经费预算制和人事审批备案认可制。

第二十八条 校长由校董会聘任,并报云南省教育厅、民政厅核准备案,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

二、执行校董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内部除副校长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对全体教职工(含教学、行政、后勤等岗位人员)实施考核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修改学校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七、校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行政办公会,作为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职能:

一、依照法律法规治理学校;

二、贯彻执行校董会的决定;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

四、研究并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校董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教职工;

六、研究并拟订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制度,审议通过全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和结果;

七、议决学校重大行政管理工作问题和重要政策与方案;

八、议决校董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成员包括副校长、财务总监及同职级人员和监事会主席;

二、校长办公会于每月第一周周一举行,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以高效管理和有效解决问题为目标,根据需要校长可提议召开临时校长办公会;

三、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讨论后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参会人员紧扣议题和具体情况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并形成会议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作出决定,调研后再行讨论议决;

五、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校长及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保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和发展需要设置或撤并组织机构,确定或调整其职权职责配置,按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人员编制,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和管理层。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校董会、校长办公会依法决策和依法办学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选举产生,由校董会聘任。其中设主席1名,另两名成员由教授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董会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因工作需要或有异动,可及时补选。

二、监事会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列席校董会,对校董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出席校长办公会,对校长办公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依法对校董会、校长办公会成员履行职务、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督学校章程、管理制度、规划、计划等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航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校纪委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中央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学校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学校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二、校纪委的权利:

(一)校纪委具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

(二)学校对担任所属部门、单位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校纪委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校纪委如果对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学校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按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校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五)按程序可提出或罢免校学代会委员、学生会干部,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同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提高道德修养;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文化修养和培养同学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同学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校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节 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行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专业建设及相关教学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一、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学校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按专业大类下设相应的分委员会,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具有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二)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11—13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应有1名以上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专业课程标准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标准、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指导、协助做好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讲座,指导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逐步深入推进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改革;

(五)指导相关专业制订课程标准、开发校本教材,负责校本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相关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对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指导;

(九)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对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教学资源文件资料;

(十一)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十二)对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进行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完成学校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二)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大类的分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

(三)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相应委员会的定期联系制度;

(四)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相关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相关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五)校外委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校开设讲座、授课,并作为学生校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六)校外委员可与学校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联合开发项目,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质量保障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质量与绩效评估委员会,在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对分管校级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学年度评估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多主体、多形式、多手段、全过程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与监控评价体系,主要由常规性的教育教学工作巡视制度、督导制度,阶段性的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学校质量与绩效评估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构成。

第四十四条 组织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标准与奖励办法,建立常规性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结果同经费划拨、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奖发放挂钩。

第四十五条 制定科研考核办法与规则,建立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科研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六条 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五章 学校与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考核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与考核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章 学生、学校与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规录取、或者按照招生考试相关要求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申请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履行育人职责,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怀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组织与权益保障

一、学生组织

(一)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会、学生社团及相关专业协会;

(二)学生组织须遵守《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接受校团委指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权益保障机制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向学校提交涉及学生利益的提案;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依规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三)心理健康与职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职业规划及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第六十六条 校友与校友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校校友:

(一)曾在本校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曾在本校任教、任职的工作者;

(三)学校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二、校友会履行职责:

(一)搭建校友联络平台,定期举办相关行业产业论坛、校友企业招聘会;

(二)协助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推荐企业导师、实训基地及就业岗位;

(三)管理校友捐赠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师生及航空技术创新项目;

(四)编撰《校友名录》,记录优秀校友事迹(如民航系统技术能手、航空创业典型)。

三、校友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使用学校图书馆、航空实训基地;

(二)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民航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通过校友会渠道获取社会各界及合作单位的内部招聘信息;

(四)提名或参选校友理事会成员,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四、校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维护学校社会声誉;

(二)支持在校生职业发展,提供实习指导或就业推荐;

(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反馈行业用人需求变化。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非营利性的“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校友会”,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校友力量为学校发展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主动融入与服务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按“一体两翼”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技术协同创新。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性补助、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举办者出资和事业收入是经费主要来源。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资金,年度结余按要求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产指由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性补助、社会捐赠等办学投入形成的财产及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抽逃或挪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货币和资产总值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财务处,固定资产的实物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后勤,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和使用由学校配置的相关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准确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选配财务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节约支出,勤俭办学,以教学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办学收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收入、支出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校训、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校训待学校进一步论证后明确。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待学校进一步论证后明确。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学校正式批准设置的发文日。

第十章 学校终止或变更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停课、停止招生、停止教学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必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九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三条 对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校董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校训和校标设计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执行,并报原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成立的审批机构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不符之处,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校务委员会将及时讨论修改,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昆明航空职业学院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云南省教育厅、民政厅核准后生效。